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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次失败的镶嵌经历

论一次失败的镶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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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辩

手术同意书符合合同的特征,是医患双方就手术及手术风险承担的合意,是一种不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我并不认为我的比喻有什么不妥。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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