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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老翡翠”案件的判决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老翡翠”案件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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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承,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文化新村南区25幢403室。
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
负责人:胡勇平。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出具的鉴定结论错误,返还鉴定费200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5月,原告将一块无字龙头翡翠挂件委托被告所属的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出具珠宝鉴定证书。被告所属的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经过鉴定出具了编号为WI1512751的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对原告委托鉴定的物件得出的检验结论为:翡翠(处理)挂件。原告拿到鉴定证书后,经与珠宝专家王春云博士之前就该物件出具的鉴定证书对比,发现两者鉴定结果不一致。经与王春云博士沟通,原告发现被告出具的鉴定证书引用标准不规范,也未作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合理和必须的处理翡翠的深入分析,便轻率地得出委托鉴定的物件属于翡翠(处理)挂件的检验结论。
  原告经查询相关鉴定标准,咨询珠宝界专业人士,认为被告所属的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没有正确履行委托鉴定的义务,作出错误认定并出具了错误的鉴定证书,属于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返还鉴定费和赔偿原告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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