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投诉吗?该为自己利益维权吗?你支持我吗?
1、投诉起因
2019年11月2日,本人在曦隆.银杏广场内一层海底城堡儿童乐园办理了一张30次的儿童游乐次卡,卡背后说明卡为储值打折卡,可重复充值使用,有效期为一年。2021年3月29日,父亲带小孩去玩被告知过期,但卡内还有次数未消费,2021年3月30日,本人去店内协商激活延期或退剩余款项,被店内以已张贴办卡须知通知消费者一年有效期,并因疫情已延期四个月为由拒绝。
本人疫情解封后未收到店内任何短信、电话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会员已营业开门,而且也响应政府关于不去公共场所聚集的要求,在疫情解封后2020年底才又再去游乐场,也因此存在一年内未消费完的情况,去游乐场后店内也未告知什么时候过期,直至过期后被直接告知过期。
2、投诉理由
我一投诉店家张贴告示提示一年有效期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投诉店家过期后拒不退款也不延期使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和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意见》要求: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办法》要求: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3、投诉主张
店内对本人游乐次卡提供激活继续使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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