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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医院抢救垂危患者不能取得亲属意见时不担责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负责人称,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

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

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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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7-12-14 13: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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