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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将百万家产给妹妹前提不养爹 申请公证遭驳

    躺在病床上的70岁老人李刚不会想到,四名子女竟因谁照顾他的问题互相推诿,还起草协议将他们母亲名下一处价值过百万的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三个儿子自愿放弃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女儿必须独自承担李刚的赡养和医疗责任。

    

    近日,当李氏四兄妹拿着这样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去黑龙江哈尔滨公证处公证时,遭到当场拒绝。

    李刚与老伴孙琴育有三子一女。三年前,孙琴去世,李刚便独自居住在一套使用面积90平方米的三居室内。两年前,李刚突发脑出血,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于是,四名子女开始轮流照顾老人的生活。

    然而,兄妹四人都各有家庭,无法长期兼顾。于是,他们背着李刚起草协议,约定兄弟三人在李刚的有生之年不承担赡养义务,完全由女儿李然承担父亲的晚年赡养和医疗救治义务。

    作为补偿,三人放弃对李刚居住的房产及10余万元存款的继承权,由李然独自继承。为了使协议更具“合法”性,近日,他们四人共同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公证。

    遭到公证部门拒绝后,李氏四兄妹觉得很惊讶。“有很多子女都曾来咨询过此类问题,甚至有些‘私下协议’还得到了父母的认可,但这与我国法律规定是相悖的。”

    对此,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丁龙介绍:首先,上述房屋属于李刚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孙琴去世后,李刚和四名子女对孙琴享有的房产份额依法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四名子女无权就上述房产私自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申办公证;其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法定继承人不得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为由逃避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财产分配不公等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赡养吗?

    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 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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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8-01-18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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